摘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及助理戴圆、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1002刑初3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XX),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尧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区紫薇花园内SPA会所店长,家住隆尧县。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YY),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区紫薇花园内SPA会所技师,家住枣庄市山亭区。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ZZ),女,1996年1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区紫薇花园内SPA会所技师,家住五华县。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AA),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区紫薇花园内SPA会所技师,家住西和县。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BB),男,1996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区紫薇花园内SPA会所行政人员,家住方城县。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CC),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大学文化,系台州市椒江区紫薇花园内SPA会所行政人员,家住方城县。2018年8月3日因进行淫秽表演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派出所治案管理服务大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及助理戴圆、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四合雅苑”系诈骗团伙,总部设在北京,该团伙招募人员,在全国各地设立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客服部、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等部门和会所门店,实行统一管理。网络部等制作会所宣传网页,通过在百度、360、美团等网站购买词条、贴广告等手段宣传提供高端男士私密SPA会所,吸引男士点开网页宣传链接,通过网页内嵌的聊天软件将男士引入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客服人员使用美女头像虚拟身份使用固定话术宣传提供私密服务,暗示会所有性服务,吸引男士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如男士有消费意向,客服人员将其信息发送给财务部门的转接人员,转接人员再将信息发送给男士所在地附近的会所门店工作人员,待男士到达会所附近后,由会所行政接至会所门店,由门店店长再次通过话术暗示会所内有性服务提供,让男士提前支付消费款项、充值办理会员卡的方式实施诈骗,随后会所门店安排技师对男士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踩背等,当男士发现没有性服务时,由技师或店长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等级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男士继续充值,初次消费价格从1千元至几千元人民币(下略)不等,具体价格高低由店长根据男士表象来推荐,充值会员高达数万元。至案发,该团伙主犯马鹏飞因涉嫌在全国各地诈骗万余人合计1亿余元已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侦查起诉。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6日,“四合雅苑”先后在台州市椒江区实施诈骗。台州会所门店先后招募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店长,主要工作是给到店的客人展开话术引诱,收款办卡以及处理客户投诉等;招募被告人赵某某、钟某某、王某甲等人担任技师,主要工作是给客人提供按摩、踩背等服务;招募被告人王某乙、孙某某等人担任行政,主要负责接送客人。各被告人具体诈骗时间、人数和金额如下:(1)王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到台州店担任店长,至案发时涉案被害人计35人次,金额12.346万元,全部款项均由王某某收取、保管。(2)赵某某于2018年12月22日到台州店任技师,期间有离开,3月5日回到该店,已查明的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5日至案发时涉案被害人计171人次,金额55.3026万元,直接参与服务68人次,金额24.3806万元,个人获利2万元。(3)钟某某于2019年1月中旬到台州店任技师,期间有离开,2月12日回到该店,已查明的2019年2月15日至案发时涉案被害人计85人次,金额30.3058万元,直接参与服务34人次,金额13.3208万元。(4)王某甲于2019年3月6日到台州店任技师,至案发时涉案被害人计82人次,金额29.2618万元,直接参与服务24人次,金额90.928万元。(5)王某乙于2018年12月15日到台州店任行政,已查明的2月15日至案发时涉案被害人85人次,金额30.3058万元,个人获利1.2万元。(6)孙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到台州店任行政,至案发时涉案被害人53人次,金额18.6334万元。
侦查期间到案被害人共23人,具体被骗的时间、地点、金额如下:
1.2018年12月10日,周凌波通过美团客服联系,由行政人员接到紫薇花园14幢1单元1201室,被店长话术诱骗后用微信支付1288元,在接受技师服务时,又被诱骗刷卡充值8712元成为会员。2019年3月15日,周凌波再次联系后到该会所接受服务。
2.2018年12月27日,王青东通过网络推送的网页,添加了客服的微信,通过图片、聊天等联系后,由行政人员接到蓝庭花园46幢106号,被店长话术诱骗后刷卡支付4500元,在接受技师服务时,又被诱骗充值1万元。同月31日晚,王青东再次联系至紫薇花园14幢1单元1201室,在接受技师服务时,被诱骗再次用支付宝充值1万元。之后王青东又先后2次到蓝庭花园和1次到紫薇花园接受服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有直接参与。
3.2019年2月15日,张某荣和罗某在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店长诱骗后支付3960元,后对服务不满意要求退款,店长以赠送1次服务解决纠纷。同年3月25日张某荣联系到该会所接受服务,由王某某接待、钟某某提供服务、王某乙带路。
4.2019年3月10日,汪某林在蓝庭花园46幢106号,由陈某某接待,被诱骗支付1980元,后在接受赵某某的服务中再次被诱骗支付8020元,共计被骗1万元。
5.2019年3月11日,茅某帆在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由钟某某代为接待,被诱骗支付7980元,后由赵某某、王某甲提供服务。
6.2019年3月16日,王某世在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陈某某接待诱骗其支付5980元,后由钟某某提供服务。
7.2019年3月19日,泮某志等3人一起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陈某某接待诱骗其支付5940元,后由钟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3人提供服务。
8.2019年3月20日,冉某豪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1500元,由王某某接待,赵某某提供服务,王某乙带路。
9.2019年3月20日,陈某敏在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2900元,由王某某接待,钟某某提供服务,王某乙带路。
10.2019年3月20日,陈某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2880元,由王某某接待,钟某某服务,王某乙带路。
11.2019年3月20日,张某友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5880元,由王某某接待、钟某某和王某甲提供服务,孙某某带路。
12.2019年3月21日,戴某亦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1千元,由王某某接待、赵某某提供服务。
13.2019年3月21日,陈某晔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2500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服务、王某乙带路。
14.2019年3月21日,陈某泽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2888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服务,孙某某和王某乙带路。
15.2019年3月21日,戴某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2888元,由王某某接待并提供服务,孙某某带路。事后戴某以报警要挟要求退款,经协商后王某某退款1800元,共骗取1088元。
16.2019年3月22日,沈某、杨某珑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7760元,由王某某接待、钟某某和王某甲提供服务。
17.2019年3月23日,李某渊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先由王某某接待,被诱骗支付5000元,后在接受赵某某服务中再次被诱骗支付5000元,孙某某带路,共被骗1万元。
18.2019年3月24日,鲍某金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1万元,由王某某接待、赵某某提供服务、孙某某带路。
19.2019年3月25日,李某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3880元,由王某某接待、钟某某提供服务、孙某某带路。
20.2019年3月25日,戴某蛟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1000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提供服务、孙某某带路。
21.2019年3月26日,陈某强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1500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提供服务,孙某某带路。
22.2019年3月26日,李某卫到紫薇花园小区14幢1单元1201室,被诱骗支付2000元,由王某某接待、钟某某提供服务、王某乙带路。
2019年3月26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紫薇花园小区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区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扣押作案工具:POS机刷卡消费单5张、价目广告宣传单4份、养生项目广告宣传单3份、价目牌2块、POS机4台、营业执照1份、金色小米手机1部、会员入会协议书1份、商品、消费项目客户确认书、客户退款申请表等。扣押6被告人手机11部,其中涉作案工具有:王某某金色华为手机、赵某某红色华为手机、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金色小米手机各1部。
在审查起诉期间,上列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定罪和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赃款12.346万元,扣押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退出赃款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周凌波、张某荣、汪某林、茅某帆、王某世、泮某志、冉某豪、陈某敏、陈某、张某友、戴某亦、陈某晔、陈某泽、戴某、沈某、杨某珑、李某渊、鲍某金、李某、戴某蛟、陈某强、李某卫等23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吴某、应林霖、陈某、石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账单、手机截图(转账记录、记钟表、四合雅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所管理制度汇编、店长、模特、行政等工作职责、应急预案、报警案例、客诉案例分析及店内尺度防范、接待话术、各店分享经验等)、银行卡转账记录、瑞银POS机的交易记录、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铁路旅客订票信息、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附光盘4张)、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信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平安银行提供的相关数据等电子数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伙马鹏飞的起诉意见书、情况说明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利用男士有嫖娼买性服务需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财,其中王某某涉案金额12.346万元,数额巨大;赵某某涉案金额55.30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钟某某涉案金额30.3058万元,王某甲涉案金额29.2618万元,王某乙涉案金额30.3058万元,孙某某涉案金额18.6334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体现;被告人赵某某、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赵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体现。考虑被告人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属于新型犯罪,被害人以想获得性服务为目的,动机不纯,被告人对此类犯罪认识不深,王某某系初犯,涉案时间短,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门店管理人员,接待被害人展开话术诱导消费,促使被害人落入诈骗圈套,是主犯,不宜适用缓刑,故对缓刑建议不予采纳,其他所辩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赵某某系从犯,其作为技师对诈骗没有主观能动性;2.认罪认罚,王某某的退赃应作为全案部分退赃应在赵某某量刑中予以体现;3.根据今年浙江省公检法三家《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犯罪数额的认定,对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其具体犯罪时间和收入,本案应参考此规定,以赵某某个人诈骗金额来作为量刑依据,对赵某某给予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审理认为,1.被告人赵某某等技师在服务被害人后,当被害人未得到性服务而表示不满意提出退款等要求时,技师通过暗示诱骗被害人充值升级会员等方式继续骗钱,服务的好坏,骗术的高低都会直接影响被害人是否继续充值,故技师有主观能动性;2.赵某某参与诈骗涉案金额达55万余元之多,王某某退出的赃款只是在案发前数天时间段还没来得及上交的钱款,虽有交集,但相比王某某等同伙涉案金额极其有限,不影响同伙的量刑;3.解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规定,与本案线下实施犯罪有质的区别,本案虽线上引诱,但线下实施交易,指控未认定网络诈骗已充分有利于被告人,且本案各被告人在一个门店里共同协作完成诈骗,不能以各自被安排接触的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来认定犯罪金额。故对关于主观能动性、王某某的退赃影响赵某某的量刑、解答新规作为从轻量刑参考之辩均不予采纳,其他所辩从犯、认罪认罚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赵某某的量刑,公诉机关已作了最大幅度的减轻建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鉴于涉案被害人有某的,导致
套路嫖犯罪出现,被害人的行为涉及违法,一定程度上可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故对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钟某某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预缴罚金、被关押一年四个月已有深刻反省,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甲系初犯、从犯、认罪认罚、无获利、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关于王某乙无前科劣迹、系从犯、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孙某某系公司底层人员,参与程度不高、主观恶性较小、是从犯、初犯、参与时间短、相对其他被告人作用和情节较轻,均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偶犯之辩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诈骗犯罪,参与10余天却不思离开,直至被抓,不是偶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元,由扣押单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罚金和赃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退)。
三、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POS机四台、POS机刷卡消费单五张、价目广告宣传单四份、养生项目广告宣传单三份、价目牌二块、营业执照一份、会员入会协议书一份、商品、消费项目客户确认书、客户退款申请表等,手机七部即被告人王某某的金色华为、赵某某的红色华为各一部、被告人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的金色小米各一部,以及无主金色小米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予以没收,除POS机和手机外,其他物品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汪 霞
人民陪审员 韩希春
人民陪审员 阮云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邵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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